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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职业教育社社徽
    说明:作为正式场合使用时,用白底,红色图案,材质不限;作为社的一般标志使用时,颜色不限
中华职业教育社章程
(中华职业教育社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9年2月22日通过)

序言

中华职业教育社由黄炎培联合社会知名人士蔡元培、梁启超、张謇、宋汉章等48人于191756日在上海创立。以倡导、研究和推行职业教育,改革脱离生产劳动和社会生活的传统教育为职志。提出职业教育的目的是:“谋个性之发展,为个人谋生之准备,为个人服务社会之准备,为国家及世界增进生产力之准备”;“使无业者有业,使有业者乐业”。自成立以来,为推进职业教育发展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对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不断作出贡献,形成了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在我国近现代教育史上写下光辉一页。

1931年,日本帝国主义武装侵华,本社在推进教育事业的同时,投入抗日民主运动。1941年参与发起组织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5年又与迁川工厂联合会等共同发起成立民主建国会。在历史发展中,本社逐渐成为既致力于职业教育又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的群众团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本社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事业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本社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从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大局出发,认真开展职业教育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加强职业教育办学实践,注重在民办职业教育领域发挥作用,倡导并实施温暖工程,广泛联系港澳台和海外职业教育界人士,为推进我国职业教育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对职业教育做出了系列部署。本社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致中华职教社成立100周年贺信精神,进一步发扬“团结、切实、坚韧、勤俭”的优良传统,全面加强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保持特色,发挥优势,与时俱进,弘扬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为推动我国现代职业教育改革发展,助推建设教育强国和人力资源强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华职业教育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具有统战性、教育性、民间性的群众团体,主要由教育界、经济界、科技界从事和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人士和组织组成,是党和政府联系和团结职业教育界和民办教育界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党和政府推进统一战线和职业教育工作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社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

第三条 本社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坚持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广泛联系海内外从事和关心支持职业教育的人士和团体,为加快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国、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国家富强、民族振兴和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社党组按照《中华职业教育社党组工作规则(试行)》规定履行政治领导责任,做好理论武装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学习、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的决策部署。

第五条 本社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职业教育调研与实践,探索我国职业教育改革发展新途径,参与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积极向党和政府建言献策;弘扬黄炎培职业教育思想,开展职业教育研究。

(二)宣传国家有关职业教育方针政策,组织、引导社员积极参与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推动我国职业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文明与进步。

(三)开展温暖工程等公益事业,推进社办事业发展;支持并指导职业教育办学实践;指导团体社员学校提高办学质量;开展职业教育领域的评比、竞赛、评估等活动。

(四)为社员开展教育活动提供服务,关心支持民办职业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与民办职业教育界人士的联系,了解并反映民办职业教育发展的情况、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反映社员的合理意见、要求和建议,维护社员的合法权益。

(五)密切与港、澳、台同胞及海外侨胞的联系与合作,引导他们关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促进民间友好往来;积极开展民间外交,加强与国外有关教育团体和人士的联系与交流,增进相互了解,促进友好合作。

第二章 社 员

第六条 本社有个人社员和团体社员。

(一)从事或热心于职业教育事业以及与本社有工作关系、历史关系的人士,赞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可以申请加入本社为个人社员。

(二)赞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的事业、企业单位和其他热心职教事业的组织,可以申请加入本社为团体社员。

第七条 实行入社自愿原则。申请入社,须填写入社申请表。个人及团体入社须经社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组织批准,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八条 社员有下列权利:

(一)在社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社的有关会议和活动,阅读本社的有关文件;

(三)对本社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享受本社提供的有关服务。

第九条 社员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执行本社的决议和决定;

(二)为职业教育事业贡献力量;

(三)支持本社的事业和活动;

(四)缴纳社费。

第十条 实行退社自由原则。社员退社应书面报告批准其入社的组织,并由所在组织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本社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具有指导关系。

本社的各级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十二条 本社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全国代表大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是其所产生的理事会。

第十三条 本社地方组织的领导机关是各级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在各级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闭会期间,是其所产生的社务委员会。

第十四条 理事会和各级地方社社务委员会的成员,由同级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经过充分酝酿协商,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的领导成员,由于特殊原因不能用选举方法产生时,可以由上级组织指定。全国组织和省级组织在必要时可对所属组织领导成员作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发展社员要重点面向基层一线,坚持稳步推进和注重质量相结合的原则。注意吸收在职业教育界有一定代表性和从事职业教育的单位、团体以及有志于推行职业教育或支持和帮助本社事业的企业入社。特别注意吸收民办职业教育界人士和有关团体入社。

第四章 全国组织

第十六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决定。在举行全国代表大会期间,由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

第十七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社的重大事项;

(三)修改本社的章程;

(四)选举理事;

(五)其他应当由全国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八条 本社理事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召集全国代表大会,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全国代表大会提前或延期召开时,它的任期相应缩短或延长。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由常务理事会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全社工作,对外代表本社。其职权是:

(一)审议和批准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社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四)决定总干事任免;

(五)增免理事;

(六)筹备召开全国代表大会;

(七)讨论并决定本社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领导全社。它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听取和审查总干事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按程序审查批准省级新建地方组织;

(五)按程序审查批准省级地方组织领导机构调整事宜;

(六)决定副总干事、专门委员会负责人、省级组织领导班子的任免。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二十二条 理事长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或受理事长委托完成特定的任务。

第二十三条 总干事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综理本社日常工作;副总干事协助总干事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设若干专门委员会,承担常务理事会交办的事项。

第五章 地方组织

第二十五条 地方组织包括省级、省辖市级、县级组织。地方组织的筹备、建立或撤并,在征求上一级组织意见后,报同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

地方组织的名称须在“中华职业教育社”之前冠以本地行政区划单位名称。

未设地方组织的地区,有条件的按程序可经上一级组织批准,设筹备组或工作机构,负责该地区社务工作。

未设地方组织的地区,社员可编为社员小组、联合社员小组,受上级组织的领导。

第二十六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由同级社务委员会召集,代表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同级社务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全国代表大会、理事会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审议和批准同级社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同级社的重要事项;

(四)选举同级社务委员会成员;

(五)选举出席上一级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的代表。

第二十八条 地方各级社务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区的社务工作,对外代表本地区社的组织。其职权是:

(一)贯彻上级组织和本级社员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的决议,并定期向上级组织报告工作;

(二)听取和审议本级社的常务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的地方组织)工作报告;

(三)讨论并决定本级社组织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选举主要负责人,决定有关人事事项,增免社务委员;

(五)筹备召开本级社员代表大会;

(六)讨论并决定本级社组织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地方各级社务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代表大会或社员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缩短或延长。各级社务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开。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社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需要时,可设秘书长)。

确有工作需要且具备条件并经批准,省级组织可设立常务委员会。省级社常务委员会在同级代表大会、社员大会以及社务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级社务委员会职权,领导本地区的社务工作,任期与同级社务委员会一致。

第三十一条 地方组织根据需要可设专门委员会和必要的工作部门。其机构设置和负责人由同级社务委员会决定。

第六章 基层组织

第三十二条 本社的基层组织是社员小组。社员在三人以上即可成立社员小组。由社员推举组长、副组长并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必要时亦可由上一级组织指定。

第三十三条 本社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是:

(一)传达和执行上级组织的决议和决定;

(二)结合实际开展章程规定的活动;

(三)关心社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四)吸收社员,收缴社费,传递社的内部刊物。

第七章 干 部

第三十四条 本社重视自身建设。依靠广大社员不断加强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 本社注重提高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原则培养选拔和任用干部。建立必要的选拔和考核机制,选拔干部要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有关程序和规定。注重培养专业能力、专业精神,增强干部队伍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的能力。特别注意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意建立内部监督机制,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

第三十六条 各级干部必须模范地遵守本章程,并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理论政策水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坚持理论联系实际;

(二)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

(三)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热爱职业教育事业,有相应的实践经验,有胜任工作所需要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四)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建言献策能力,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具有坚持和维护民主集中制的工作作风,顾全大局,团结同志,自觉接受社内外的批评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各级机关要加强职能部门的制度建设,认真实行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机关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乐于奉献,勇于创新。

第三十八条 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凡由于任职年龄、健康状况或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可以依据相应的程序在任期内调整。

第三十九条 常务理事、理事和省级(含副省级社)社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实行任期制。同一职务可连选连任两届,一般不超过三届。

第八章 纪 律

第四十条 社员应自觉遵守社的纪律。社员违犯法律、政纪和社的章程纪律,应按其具体情节和对待错误的态度,分别给予撤销社内职务、劝退、开除社籍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 对社员的撤销社内职务、劝退的处分,须经县级以上社务委员会讨论通过,报上一级组织备案;对社员给予开除社籍的处分,须经县级以上社务委员会讨论后报上级社务委员会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社务委员会批准,并报总社备案。

对地方各级社务委员的纪律处分,须经同级社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报上一级组织批准,并报总社备案。

对理事的纪律处分,须经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各级组织对社员处分前,应听取本人说明情况和申辩,实事求是地查清事实。如果本人不服决定,可以提出申诉。各级组织对社员的申诉,应认真负责处理。

第九章 社 徽

第四十三条 本社社徽图案,外环图形代表大脑,环内图形代表双手,其含义为“双手万能,手脑并用”。本社社徽为中华职业教育社及各地方中华职业教育社专有,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社社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和会场悬挂,可作为纪念品、办公用品的标志,也可作为徽章佩戴。/p>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社的经费来源是政府拨款、社会捐赠、社费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社全国组织设在北京,其日常工作机构称为总社。

第四十七条 中华职业教育社的英译名是: China Vocational Education Association,缩写为CVEA。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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